• >> 卓越的专业品质
  • >> 强大的专家团队
  • >> 高水准的撰写质量
  • >> 精致的全程管理
  • >> 超值的全方位服务
  • >> 制定专利攻防谋略
  • >> 涉外知识产权服务
  • >> 办理快捷简便高效
  • ....更多
推荐文章..更多
浙江杭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客户投诉: 13357121358
人才招聘: 13357121578
北京集诚总部 010-68586653
杭州总部 0571-87770003
专 利 所 0571-87177326
商 标 所 0571-87177340
律 师 所 0571-87177350
传 真 0571-87177400
24小时热线 0571-87177380
宁波分部 0574-81951221
0574-81808832
台州分部 0576-82199798
金华杭诚 0579-
义乌分部 0579-83468526 
海外诉讼维权当前位置:首页 > 涉外知识产权 > 海外诉讼维权 >
不被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2010-12-11  来源:未知   点击数: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