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鼓励工业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高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权专利资助
( 一 ) 资助对象: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自然人, 2005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得工业类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均可申请资助。
( 二 ) 资助标准:获得国内专利权的,按发明专利每件 1 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1 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给予每件 1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件限资助在 2 个国家的申请)。
第二条 实施专利奖励
( 一 ) 奖励对象: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可申请“衢州市专利实施奖”;对纳税关系在衢州市本级的省、部属企业经认定也可参加评定。
( 二 ) 奖励办法:企业实施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销售后,应单独核算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税金,三年内累计新增实际入库的地方税金(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口径下同)在 80 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
第三条 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 50 万元、三年累计达到 200 万元的,可申请一等奖;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 40 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50 万元的,可申请二等奖;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 30 万元、三年累计达到 80 万元的,可申请三等奖。
第四条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分别为 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
第五条 奖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实施的有功人员(属于购入专利的,不再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奖励为一次性,同一专利实施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获奖企业同时授予“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符合省专利示范企业要求的,推荐申报省专利示范企业,获得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后,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 一 ) 授权专利资助
1 、申请人申请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衢州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申请国 ( 或地区 ) 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 、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填制《衢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于次年一月前发放给资助对象。因特殊原因当年末申请资助的,可于次年补报,二年内末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 二 ) 实施专利奖励
申请人申请实施专利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实施专利奖励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实施专利证书和入库税金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 11-12 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经市科技局 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填制《衢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于次年一月前发放实施专利奖励金。
( 三 )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申请人申请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 (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 申报表》 ( 样式见附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明,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填制《衢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于次年一月前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额收回,今后三年不得申请资助和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工业类授权专利资助资金和专利实施的奖励资金从市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印发的《衢州市工业类专利资助与实施奖励办法》 ( 衢市科发合[ 2002 ] 96 号 ) 同时废止。
第十一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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