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称专用传感器弹性体与吊钩连接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即败诉方:杭州万泰衡器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浙江某专利事务所
专利权人:张沧海(专利无效宣告被请求人)
被告即胜诉方:宁波奥达衡器有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
委托代理机构: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情:
“吊称专用传感器弹性体与吊钩连接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原属张沧海所有,杭州万泰衡器工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取得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原告杭州万泰衡器工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宁波奥达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其仿冒专利的侵权产品行为,与2007年7月12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等事项。请求人委托杭诚专利事务所作为代理方于2007年9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被请求人专利号为03210520.7的“吊称专用传感器弹性体与吊钩连接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由此中止了诉讼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常规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遂于2008年5月7日以第11406号发文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法院最终终结了诉讼程序。
点评:
本案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典型案例,其亮点就在于代理人紧紧抓住了涉案专利在其本质属性(创造性和新颖性)上所存在的缺陷扭转了乾坤,使请求人原本担负巨额赔偿损失的处境得以改变,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一种反败为胜的案例。由此也说明,第一,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不单要具备实质的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适当,否则将影响专利权力的稳定性,这对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第二,在处理有关专利侵权或无效案的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相关信息的检索,而专利检索手段、能力和技巧,对专利能否被无效往往也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第三,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委托代理人所具有的诉讼经验是非常关键的,会深深影响诉讼的结果。在此案中,由于本所的专利代理人较好地把握住了上述三点,从而在本案中最终得以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