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发明专利 无效
委托人:无效请求人:杭州市美时达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
对方当事人:专利权人(被请求人):河北节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代理请求人以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本专利涉及的产品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本案是发明专利无效请求的事务,涉及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才被授予专利权的,所以无效此类专利不但需要充分有效的证据,更需要高水准的专业品质。杭诚专利事务所代理人在认真分析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专业的检索,向专利复审委提交了较为接近的在先技术等证据,并指明了专利文件中的某些缺陷以及申请程序上的一些失误。口头审理中,代理人专业合理的明确了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充分的论证了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杭诚专利所专利代理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没有异议。
此案表明:1、专利无效案件的证据要充分有效。
2、专利无效案件看问题要准确,把握要害。
3、专利无效案件需要专利代理人具有深厚的专业技术背景、良好的思辨能力以及丰富的诉讼经验技巧。
4、对专利权人来说,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诉讼获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