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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巨头缘何败给浙江私企?——伊莱克斯专利侵权案透视




 

  在人们的印象中,知识产权保护通常是那些拥有国际品牌的跨国公司借以打压国内企业的手段,在双方的博弈中,国内企业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然而,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的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中人们看到,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拿到了胜诉判决书,这着实给频受跨国公司挤压的中国企业大提了一把精神。

  灶具装置绊住国际巨头

  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余姚市的一家私营企业,以生产厨卫家电系列产品为主业。从某种意义而言,帅康公司与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在一定市场内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

  帅康公司网站上的一则消息显示,其推出的名为“中国火”的灶具,因节能效果显著,成为行业节能的新标杆。然而,由伊莱克斯公司推出的一种新型灶具产品,同样以节能作为卖点,大加宣扬。这让帅康公司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帅康公司对该产品拆解后并未发现其节能效果有何过人之处,但却吃惊地发现,其风门调节装置“克隆”了帅康公司的技术。据介绍,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主要用于调节灶具的空气和燃气配比,以达到充分燃烧的目的,它在灶具节能、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6月27日,帅康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除伊莱克斯公司外,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天一生活电器店作为经销商也同样成为被告。

  帅康公司所指侵权的专利名为“燃气灶风门调节装置”(专利号为ZL01220334.3)。帅康公司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3月,专利至今有效。被告伊莱克斯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采用该专利技术的燃气灶,并由被告永乐电器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宣传和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帅康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其零部件,销毁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伊莱克斯失信又输理

  法庭审理期间,伊莱克斯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为此提出了3项主张:

  1.伊莱克斯公司已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帅康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公司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可以不中止诉讼。被告伊莱克斯公司虽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所涉的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但因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故伊莱克斯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请求不符合该规定,不予准许。

  2.伊莱克斯公司从未制造过本案所涉的被控侵权物。

  事实上,帅康公司的代理人与宁波市公证处人员于2005年12月21日一同来到永乐电器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该店以19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型号为JZ20Y.2-EQ66X的燃气灶。该燃气灶的包装盒上印有“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及“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设计、中山市好伙伴燃具电器有限公司制造”等字样,该包装盒内所附的使用说明书上也印有“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宁波中院因此认为,该燃气灶应视为由被告伊莱克斯公司与好伙伴公司共同制造,该燃气灶中安装的风门调节装置也应视为由被告伊莱克斯公司与好伙伴公司共同制造。

  3.伊莱克斯公司认为其燃气灶中的风门调节装置与原告专利要求相比,存有不同之处,故其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经比对帅康产品及被控侵权物,后者的设计并不导致二者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伊莱克斯公司提出的不同之处缺乏法律依据,其涉案燃气灶中安装的风门调节装置已完全具备帅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该专利保护范围。

  两被告被判停止侵权

  根据上述理由,宁波中院认为,被告伊莱克斯公司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燃气灶中含有属于帅康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风门调节装置,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永乐电器店也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同样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帅康公司请求按定额赔偿方式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鉴于其未提供被告伊莱克斯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其自身因被告侵权所受到损失的确切依据,赔偿数额由宁波中院按照本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伊莱克斯公司侵权的性质、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售价等因素酌定。

  最终,宁波中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伊莱克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帅康公司享有的ZL01220334.3号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二、被告永乐电器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帅康公司享有的ZL01220334.3号专利权的风门调节装置。三、被告伊莱克斯公司赔偿帅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伊莱克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后又撤回了上诉。

  针对这一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指出,随着国内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断增强,外国企业因侵犯国内企业专利权而引发的纠纷也将继续增多。因此,国内企业必须学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2008-3-24 22:36:31

hc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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