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鼓励专利申请和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年8月23日  作者:samiro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湖州市鼓励专利申请和应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四日

湖州市鼓励专利申请和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步伐,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和应用专利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应用奖励。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申请专利资助和专利应用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享受专利申请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的国外专利须经国外的专利局授权,且具有在该国市场应用前景;

  (二)该专利未获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或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2000元,外观设计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际缴纳额低于上述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30000元(每件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与在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如发票原件己报销入帐,可提供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请求书等;
  (五)申请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个人申请的须出示湖州市身份证或在湖州创业证明并提供其复印件。专利授权后资助的,须出示专利证书并提供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省、市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公开(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等;
  (五)申请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个人申请的须出示湖州市身份证或在湖州创业证明并提供其复印件。
第三章 专利实施的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主拥有的或引进、购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转化及产业化以及外观设计(不含产品外观设计中包装专利)产品的生产;
  (二)实施转化及产业化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状态处于有效期。
  (三)应用专利技术生产新产品、改进生产工艺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该专利实施未获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方法: ''
  (一)奖级和奖项数量: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若干项。特等奖可视情而定;
  (二)资金额:特等奖奖金5万元;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
  (三)为了鼓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主要实施转化人员的积极性,自主拥有专利实施单位应在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原则不低于30%,用于奖励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员及主要实施转化人员;引进、购买的专利进行实施的单位应根据主要实施转化人员的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实施奖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实施奖励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公开(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等;
  (四)引进和购买的专利还须提交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副本;
  (五)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受理部门和时间:
  (一)申请人可随时向湖州市科技局专利处提交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奖励的有关材料。
  (二)专利申请资助每半年批复一次,专利实施奖励每年批复一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 湖州市科技局专利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告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经湖州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在市科技三项经表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其他鼓励政策:
  (一)对已取得专利权的产业化科技项目,湖州市科技局给予优先立项;
  (二)发明专利的授权证书可视同科技成果鉴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三)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参股组建经济实体。属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鼓励专利申请和应用促进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湖政发(2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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