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核心是版权
近日,在由中国创造学会、国际管理学会和中华创意产业联盟筹委会主办的首届中国创意产业大会上,专家学者在感叹创意引爆经济新奇迹的同时,也把注意力放到创意产业的版权问题上来。与会学者认为,创意产业的核心是版权,只有做好版权保护,才能促进创意产业在中国的腾飞。
北京天恒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田芙蓉说,虽然创意产业和版权产业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二者的实质却是殊途同归,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出的:创意产业适用于那些将无形、文化性的内容的创造、生产与商品化结合起来的产业,这些内容采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形式,典型地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在我国受保护的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所以创意产业在和法律的连接上是非常紧密的,但有着区别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设的,版权保护的只是思想的表达而并非思想本身,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是产业的外化形态而不可能保护产业的内在核心。专家们说,只有将头脑中的创意外化衍生出创意成果才有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而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构筑产业链,最终走上创意产业化的道路。因此,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只有在创意成果产生之后才有探讨的意义和价值。她说,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其本质上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所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为基础衍生发展而形成的产业。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分会的冯添枝表示,作品的形式是受版权保护的,但蕴含在其中的创意思想是不受保护的,但并不意味着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只与著作权法有关,在一定条件下它受其他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田芙蓉说,一个创意成果如果满足了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它就可以受到这些相关法律的保护。因而对于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创意成果来说,寻求其他途径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电视节目的模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节目模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电视节目的名称如果满足商标注册要求,就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保护节目模式的可能性。
《中国版权》编辑部副主任宋慧献等指出,现在我国在创意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实施三个方面的知识产权策略,其中首先是版权的保护。在产业化过程中,权利人应该在客观估计市场前景的基础上实施部分许可而非一次性买断,例如对于影视作品而言,在实施放映权和广播权时可以细分,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版本进行许可,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二就是商标保护应该加强。在创意成果市场化的过程中,商标策略保护是创意产生市场效应的一个有力武器。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创意成果,商标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卡通形象的名称、虚构角色的名称、作品的标题、广告语、电视节目模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也没有规定商品化权,将这些名称、标题等注册为商标,会保护创意不被侵害,而且也能利用商标许可开发衍生品市场。有专家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合同保护的必要性:一个在我国举办的影视博览会上,日本参展团带来了新开发的阿童木形象,在开展之前,日本工作人员会和所有要求拍摄此形象的媒体签订合同,内容就是保证拍摄到的图像不会涉及任何商业用途,而只是用作新闻报道。这样看似细枝末节的合同,却会极大保护卡通形象背后所蕴含的创意核心在市场运作中的“安全”。只有找到创意成果和现行法律上多方面多角度的联系,才能切实保护产品创意,也就才能真正促进创意产业的良性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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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英国率先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说法。与英国的“创意产业”类似,美国早在1990年就提出了“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ies)的概念,并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核心版权产业,包括影视业、音乐和录制业、图书报刊出版,戏剧业、广告业以及电视广播业等,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行程序完全依靠版权的保护和规定;另一类是其他行业中依赖于版权作品或销售或生产版权作品的行业,例如音像图书的零售、玩具的生产等等。这个“版权产业”的概念后来被加拿大、芬兰、澳大利亚等国所采用,是一个和“创意产业”或“文化产业”并行的说法。
2006-9-20 13: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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