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杭高新[2006]20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现就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杭州高新区范围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技术创新。凡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成果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先后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3、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4、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作价为注册资本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满3年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经企业申报及区科技局、工商分局认定,给予其作价注册资本额3%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以企业申报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为限)。
5、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于纳入杭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本区高新技术产品,在区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
二、鼓励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6、凡两院院士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公司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资助(资金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7、设立区杰出人才奖和区政府特殊津贴。区杰出人才奖励和区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别评选5名和20名(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凡获得区杰出人才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凡入选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津贴。
8、凡入选“十一五”期间区“158”人才培养工程的,对第一层次人选,按每人2万元培养经费资助企业;对第二层次人选,按每人1万元培养经费资助企业(已获得国家、省、市人才工程培养经费区配套经费的不重复资助)。
9、凡在区内企业工作满三年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创新型人才,在滨江区购买自己居住的普通住宅,将一次性给予120平方米(含)以内房价的5%的购房资助。如该房产产权变更,则需在办理变更手续前退回购房资助。
10、凡在我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包括生活补助费、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期满出站后在高新区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等),按1∶1给予配套资助。
11、凡获得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或获得国家、省、市人才工程培养经费的,或设立高校研究生实习基地并获得市级资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按1:1给予配套资助。
三、鼓励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
12、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13、凡企业新获得的各类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每件区财政给予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资助500元。申请欧美日发明专利并获授权,每件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以实际授权日为准)。
14、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申请资助、实施转化、行政执法、法律援助等,鼓励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四、鼓励企业培育品牌
15、凡新获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分别获得上述不同级别相同荣誉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同一产品获得的荣誉称号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均含按规定由区配套部分的奖励)。
16、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国际标准研制中作为实质性参与或担任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资助时间以标准颁布的年度为准。
17.在国家、行业标准研制中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五、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8、凡新创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区科技部门认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按该企业所得部分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非新创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年度考核合格的,自2006年起享受三年按该企业所得部分对区财政贡献50%的资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19、设立在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由区财政风险救助资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额匹配,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救助。
20、凡担保机构为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区财政对担保机构当年月平均担保余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的比例根据区财政的实际情况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最多不超过3%。
21、凡经管委会批准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及其孵化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25%作为“孵化资金”资助孵化器,25%用于奖励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孵化期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企业毕业后一年内对区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所在孵化器。
22、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于我区的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实施奖励。具体根据平台建设实际投入情况、服务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六、其他
23、享受本规定中资金奖励或资助的企业(单位)必须是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江)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从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和产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除奖励资金外),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24、享受本规定资金奖励或资助的项目不再同时享受杭高新[2005]255号以及区管委会、区政府制定其他相关文件的奖励或资助。
2007-8-3 17:02:05
国家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