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浙江民企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较量
——杭诚专利所协助民企在与日本牧田的初战中告捷
关健词: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自2004年1月起杭诚专利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尉伟敏及其团队积极参与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专利布局工作,并与总经理王骥一起反复研究可能竞争对手企业的专利授权等情况,根据自行研发的改良成果,进行有效的专利申请和布局,先后申请各类专利130多件,为日后冀发公司成功地用自己的专利反击强手提供了武器。
随着双方纷争加激,日方对浙江冀发电器使用的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冀发公司将所有的质疑专利权的工作全部委托杭诚专利所,其间承担了包括专利无效程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利行政诉讼以及北京高院的二审专利行政诉讼在内的各类开庭审理十多件次,为这次与日本牧田的战役中作了大量有效的工作,达到初战告捷的目的。具体战果详见浙江法治在线的报道:
东阳民企和“相扑”交手初战胜出
2010年11月27日 08:45:11 浙江法治在线
俗话说: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这场中日知识产权之争,的确有点“蚍蜉撼大树”的味道。
PK的双方,一方是东阳市的新兴民营企业———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发公司),另一方则是有着近百年历史、全球最大的电动工具生产商之一———日本牧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田公司)。无论是企业的规模、技术还是财力,双方都不在同一数量级上。
然而,在面对强大对手的侵权行为时,弱小的冀发公司不仅没有退缩,反而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勇敢迎战。
这一次,小蚍蜉真的撼动了大树。
大公司搞起小动作
作为一家集电动工具设计、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外向型企业,冀发公司一直致力于生产高精度、高质量的加工用机械,并十分注重新技术开发。经过几年打拼,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享有了一定声誉。
2004年,冀发公司开发出一种新型金属斜割机。这种斜割机,可以满足切割不同宽度金属材料的工作要求,既能节省材料,又不会增加劳动强度,实用性很强。同年12月13日,冀发公司总经理王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006年2月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王骥获得“斜割锯横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0720114290.4)。冀发公司从此开始专项生产这种斜割机。由于技术先进,产品很快在国际上获得青睐,一度在世界同类产品中占到了23%的市场份额。
可是2008年初,冀发公司销售人员在国内外市场上发现,日本牧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斜割机,竟也使用了这项专利技术。
“这种侵权行为让我们很惊讶!”牧田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动工具制造商之一,创立于1915年,在纳斯达克上市,注册资金240多亿日元,在全球许多地方都有制造基地。1993年,牧田公司打入中国市场,并在江苏投资办起了独资企业,是地道的行业大亨。“它喜欢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找中国企业的茬儿,这是行内出了名的。没有想到,这样的国际大公司,竟然也会搞这种小动作。”
而牧田公司的这个小动作,给冀发公司带来的损失却十分可观。“粗略估计,每年至少影响我公司1000万美元的市场份额。”王骥说。
为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2008年,冀发公司以侵犯己方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牧田公司和销售者力丰公司一并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骥坦言,这个决心不好下,因为对方实力强大,这条维权之路注定不好走。
未开庭先争管辖权
果然,这场官司刚开局就遭遇变数。
在答辩期间,牧田公司向金华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8年2月28日,金华中院裁定驳回牧田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牧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裁定,并将该案移送到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高院于同年5月5日受理此案,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经审理,浙江省高院认为,该案系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这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而在这件案子中,冀发公司和王骥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牧田公司和销售者力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产品销售地的金华中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浙江省高院认为金华中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同年5月29日,裁定驳回牧田公司的上诉。
釜底抽薪质疑专利权
其实,就在管辖权之争尚无定论之际,牧田公司的另一项“反击”已经展开。2008年2月18日,牧田公司针对涉案的专利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那段时间确实压力非常大。因为对方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我们必须就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等项目向专利复审委提交各种证据,接受复审委的审查,保住这项专利。”王骥回忆说,审查期间,他光是赴京参加复审委的审理就达5次之多。
而为了全力应付专利复审,冀发公司选择了暂时撤诉。
10个月后,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宣告王骥的“斜割锯横杆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其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这个决定可能比较难懂。通俗地说,就是你虽然也可以生产同类型的斜割机,但机器的部分构造仍不能采用我们的设计,这部分机器构造的专利权还是我们的。”王骥解释说,“这意味着,牧田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因为他们生产的斜割机使用了我们的专利技术。
行政官司打到北京
事情到此并未画上句号,牧田公司对复审结果不服,于2009年3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并把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
200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牧田公司仍不服,于今年年初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王骥和他的冀发公司,不得不一再与强大的对手在法庭上交锋。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冀发公司从2007年开始就拥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而且,不仅有处理一般性涉法事务的律师,还专门聘请了一家擅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应对这类案件。
但即便如此,形势仍十分严峻。据王骥回忆,牧田公司的法律后援团实力也很强大,都是重金聘请的名律师。况且,牧田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应对官司,而冀发这边无论是人力、财力都远远不及对方。很多时候,王骥不得不亲自花时间整理诉讼材料,与律师商议对策。
“公司实力的差距是明摆着的,但我们没退路,必须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大树”被撼动了
经过近一年半时间,一审、二审法院十余次开庭,这场专利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日前,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牧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长达20页的判决书中,绝大部分是原被告双方围绕该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分别进行的举证说明。这场官司的累人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收到终审判决书的那天,王骥长长地吁了一口气。他太累了。“到最后,我们已经不是为了索赔而在做这件事。之所以撑下去,就是为了争口气。”
他说,像冀发这样的外向型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很普遍的。
“一些国际知名大公司会以侵犯专利权为由,与我们的客户交涉。大部分客户都不愿惹麻烦,往往直接支付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最后通常都由我们厂家来承担。此外,也有外国企业直接发律师函过来说我们中国企业侵权的。”
以前,不少中国企业因为信心不足,维权意识不够,加上害怕失去客户,经常在知识产权领域吃哑巴亏。“往往是客户们一交涉,或是大公司律师函一到,也不详查这项技术的专利归属,就匆忙答应对方的条件,很少有公司尝试去为自己维权。”
“我们的维权经历说明,首先,企业一定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及时申请专利,获得法律保护;其次,在面对外国企业尤其是国际大公司的侵权行为时,千万不要退缩,不要因为实力不如人家就委曲求全;第三,不要轻言放弃,务必坚持到底。”
王骥说,现在牧田公司私下提出愿与冀发公司和解,要求专利共享。“很讽刺的是,当初我们在金华起诉时,法院也曾问过双方愿不愿意和解,但他们当时是坚决不同意的。”
如今,王骥的态度也变得十分坚决:“谈合作之前,先赔偿侵权行为给我公司带来的损失,并立即停止侵权。如果对方不愿接受,我们不怕继续打官司。”目前,冀发公司已经向牧田公司发去了“最后通牒”,如果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冀发公司将再次将牧田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