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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广药与加多宝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书中阐述的「知识产权运营理念」

来源: | 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浏览量:2372

导读按照一般的律师来看,打官司,法院要么组织双方和解,要么判决一方败诉,另外一方胜诉!但是在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要么判决归属于加多宝所有,要么判决归属于王老吉所有,怎么可能判决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呢?


特别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书【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2号】公布以后,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届可以说是百家争鸣,一方面是因为本案的社会关注度和社会影响都很大,另一方面是本案的客观事实相对比较复杂,可以讨论的空间比较大;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书【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2号】公布以后,知识产权运营实务届适合很少对此发表看法,一方面可能是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届与知识产权运营实务届的交集不多,另一方面可能是知识产权运营实务届的相关专业人才还比较稀缺;


3、本作者作为广东省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在咨询了相关知识产权法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以后从知识产权运营的角度来谈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书中所阐述的知识产权运营理念;


要点

1、在我国从官方到非官方都在大力宣传和极力推动知识产权运营的今天,可能很多参与者(包括相关政府官员、知识产权运营企业负责人)都没有真正搞懂什么是知识产权,更加没有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产权运营,当然就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运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书【案号(2015)民三终字第2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及知识产权的运营。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是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在国家层面的一个成功典范。


3、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都在“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并实际有效运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共同进一步提高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含金量,共同做大中国凉茶市场(乃至饮料市场,实际上无论是王老吉凉茶还是加多宝凉茶,普通的消费者已经在将其作为一种饮料,加多宝和王老吉已经共同挤掉中国原有第三大凉茶品牌的大部分市场的同时,还可以在将来进一步成为中国饮料市场的排在最前面的两大品牌,目前中国饮料市场国外品牌可以让出来的空间还很大)的同时获得相应商业利益;

 

不少的所谓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届所谓专家,在质疑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书都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是在“和稀泥”,本作者认为这是因为这些所谓的专家没有认真阅读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书。

 

按照一般的律师来看,打官司,法院要么组织双方和解,要么判决一方败诉,另外一方胜诉!


在本案中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要么判决归属于加多宝所有,要么判决归属于王老吉所有,怎么可能判决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呢?

 

本作者广东粤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从知识产权运营的角度来谈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判决书中所阐述的知识产权运营理念;


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1、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书主张:知名商品(根据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从本质上而言,是对商业标识性权益的保护。


知名商品(根据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是一种商业标识性权益!


从这个层面来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都是商业标识性权益,即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来源。


2、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与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一样的就是它没有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给其颁发一个证书对其权益内容进行界定,只是法院在审理具体的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对其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并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3、其实,在具体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最终都是由法院对其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并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那么,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来对相应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并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当然是争议双方就此提供的用以证明相应知识产权在具体商业活动中实际存在以及其具体存在方式的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虽然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明确定义,但是对知识产权作出了下列三个判断:


(1)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

(2)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

(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5、上面的分析,其实可以提示我们知识产权运营主管部门以及相应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相应的证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所需要运营的知识产权产权并不是停留在相应的证件上,而是实际在商业活动中正在发生作用的相应权益。


离开具体的商业活动(即实体经济)谈知识产权运营,肯定是空谈!

 

二、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就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认定是没有异议的。


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是“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涉案包装装潢以红色为主色调,并选择使用色彩鲜艳、与主色调具有强烈对比效果的黄色字体书写包装装潢中心部位的“王老吉”三个大字,并与装潢中包含的被许可使用的“王老吉”商标标识、褐色或黑色文字、图案、线条组合等在内的其他构成要素进行了有机结合。


2、从最高人民法院上面认定的事实可以判断,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内容包括被许可使用的“王老吉”商标标识,但是对“王老吉”商标标识进行了如下限定:


色彩鲜艳、与主色调具有强烈对比效果的黄色字体书写包装装潢中心部位的“王老吉”三个大字。


3、有评论在批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涉案特有包装装潢内容“王老吉”商标标识,看来该评论者没有认真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书;

 

三、本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书对知识产权运营各方具有指导意义一个方面就是详细地分析了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并明确了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双方所起的作用。


1、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王老吉”商标权利人的广药集团,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2、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加多宝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仅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由加多宝公司实际经营这一信息,也显著地提升了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3、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产生,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本案中,自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出市场至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其持续和稳定的使用行为,在显著提升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包含有红色底色、黄色“王老吉”文字等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具备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4、所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标识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产生、提升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5、实际上,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运营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认定实际解决了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下列几个关键性问题:


(1)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几乎是知识产权运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还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实际使用的知识产权估值过高是投资人不愿意参与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实际使用者无法与知识产权最初所有者达成合作协议的主要原因;


(2)知识产权实际使用者与知识产权最初所有者对知识产权运营所产生收益的分配比例问题


知识产权最初所有者其实际所有的是一颗稻谷种子;


知识产权实际使用者是将该稻谷种子选择合适的稻田播种,然后进行精心培育,最后获得金灿灿的稻穗。

 

四、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能否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享?


1、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都是商业标识性权益,即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权益。


2、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享,即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所有。


我国乃至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共同申请或者转让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所有,在共有各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共有各方对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共有。


上述内容,对于具有基本商标实务常识的人都应该是知道的,但是竟然有人基于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认定提出质疑。


3、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基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类似性,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可以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享,即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所有。


4、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性权益,为什么可以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享,即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所有?这样不会产生混淆吗?不会与其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本质职能相违背吗?


不会,因为这些共享或者共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的民事主体肯定是具有特定关系的。

 

五、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能否被加多宝和王老吉共享?加多宝和王老吉是否通过共享实现共赢?


1、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为什么被加多宝和王老吉共享?


(1)知名商品(根据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产生,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王老吉”商标权利人的广药集团,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3)本案中,自红罐王老吉凉茶推出市场至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加多宝公司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其持续和稳定的使用行为,在显著提升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同时,也使得包含有红色底色、黄色“王老吉”文字等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具备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综上,作为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涉案知名商品(根据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加多宝和王老吉在其获得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使用过程中都有效地消耗了双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双方都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产生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和功劳,所以双方都可以通过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相应的权益。


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加多宝和王老吉共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2)上面表述的中“共同享有”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似乎借用了现在十分流行的“共享经济”中共享的概念,似乎有失严谨,但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前提可以明确上面表述的中“共同享有”是共同所有的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面表述的前面的相关认定如下: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上述表述,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那么在结合其所认定的“共同享有”应该就是共同所有。


3、“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意味着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任何一方都可以放弃“涉案包装装潢权益”;


4、一般的人可能会认为现在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而担心有一方,特别是担心加多宝公司会滥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


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是设有前提条件的,即“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5、所以本案判决的实际效果只有两种:


(1)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都在“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并实际有效运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共同进一步提高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含金量,共同做大中国凉茶市场(乃至饮料市场,实际上无论是王老吉凉茶还是加多宝凉茶,普通的消费者已经在将其作为一种饮料,加多宝和王老吉已经共同挤掉中国原有第三大凉茶品牌的大部分市场的同时,还可以在将来进一步成为中国饮料市场的排在最前面的两大品牌,目前中国饮料市场国外品牌可以让出来的空间还很大)的同时获得相应商业利益;


(2)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由一方放弃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其实双方都曾经放弃过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加多宝现在一直生产销售金罐凉茶,王老吉曾经短时间生产、销售过黑罐茶,其实这样对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普通消费者乃至对国家都是一个不小的损失。


六、用生母和养母对儿子享有的赡养权益来比如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的权益,可能既比较恰当又很容易被中国社会大众理解。


1、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个“儿子”是“母亲”广药集团所生并由“母亲”广药集团养到“几岁”;


2、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个“儿子”几岁以后,由“生母”广药集团与“养母”加多宝公司协商一致,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个“儿子”由“养母”加多宝公司继续抚养并给与其各种好的教育和养育二十多年,成为一名很优秀的国家栋梁之才,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广药集团主张协议期限届满,这位成为国家栋梁之才的“儿子”对“生母”广药集团与“养母”加多宝公司都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生母”广药集团与“养母”加多宝公司都可以同等的享有他们的“儿子”给他们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幸福;


3、当然,既然是一个比如,所以就不可能百分之一百吻合,极个别的知识产权专家就没有必要为此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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